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328c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又該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又該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二、所詢貴公司係外國葡萄酒品牌之獨家代理商,該商品上有正版授權之浮水印標章,欲對他公司平行輸入同商品之行為,以著作權提告,是否可行?依上述說明,縱使浮水印標章上含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文字或圖案,由於該標章並非葡萄酒商品之主要用途,該葡萄酒商品並非前述「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之著作權商品,此外他公司亦無非法重製該標章之行為,故他公司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