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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124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一、 電腦軟體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權(本法第22條)、散布權(第28條之1)等著作財產權,第三人如欲重製與散布該電腦軟…

令函要旨

一、 電腦軟體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權(本法第22條)、散布權(第28條之1)等著作財產權,第三人如欲重製與散布該電腦軟體,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合先陳明。

二、 關於您所詢下載軟體並燒錄成光碟之各相關利用行為,是否涉及本法第91條侵害重製權及第91條之1侵害散布權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侵害第91條重製權:

1、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例如:下載軟體、將該軟體燒錄成光碟,即是重製。

2、因此,如意圖銷售或出租,而將下載之軟體燒錄成光碟者,則涉犯本法第91條3項之擅自重製於光碟罪。

3、下載軟體與燒錄成光碟如僅供自己使用,且沒有意圖要銷售或出租者,雖涉及重製行為,惟如符合本法第51條,以自己設備供個人非營利目的使用,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利用而能主張合理使用,否則仍應取得該電腦軟體之著作財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侵害第91條之1散布權:

1、散布:指不論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本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例如不論是否有營利目的而將該燒錄之軟體光碟提供給他人利用,即是散布。

2、若明知係盜版軟體光碟而散布,或意圖將該盜版軟體光碟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則涉犯本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中「公開陳列」係指實體物之展示,例如向公眾展示盜版軟體光碟。

(三)另,以非營利目的而出借該燒錄光碟給他人使用,雖不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該重製物之行為,惟如明知該光碟為盜版軟體者,出借盜版光碟仍視為侵害著作權(本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參照)。

(四)至於單純收受盜版軟體光碟之人,後續如無重製或散布之行為,則不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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