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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206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據此,貴公司自得依實際利用之需求,並得參酌本局網站「多媒體素材授權契約範例」,予以調整增刪(路徑: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使用與授權>契約範本>「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針對線上遊戲之素材就授權之著作標的(例如:音樂)、授權範圍(例如:授權得為何種著作利用行為)、得否轉授權予第三人及其範圍等授權事項,於契約中詳為約定,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另為求周延,亦可進一步洽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擬定契約。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於具體個案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01206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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