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05b
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故所詢美術著作登記一事,本局歉難辦理。有關如何保護您的著作權,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二、另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著作權人於符合該條文規定時,可檢具質權設定契約向本局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故本局辦理之質權登記,僅係依申請人所提出之質權設定契約所為之登記,與前述已刪除之著作權登記制度無涉,併予敘明。
三、至於所詢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經查其雖有辦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但純係民間自行辦理,非受政府委託或授權辦理,如有相關疑義,仍請逕洽該單位詢問,又該等認證文件(如登記證書)本質上為私文書性質,其是否具有證據力,如有爭議,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