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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903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又稱姓名表示權)。所詢著作人姓名、著作財產權人及授權單位之標示,並無一定方式,符號「©」一般是指著作財產權的標示,但縱未標示,亦不影…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又稱姓名表示權)。所詢著作人姓名、著作財產權人及授權單位之標示,並無一定方式,符號「©」一般是指著作財產權的標示,但縱未標示,亦不影響著作權人依法得主張之權利。至於如何標示著作財產權人或授權人,屬於私權契約約定事宜,如有疑慮,宜探詢當事人之真意,尚非本局所能判斷。另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語,一般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併予說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00903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發布,要旨:依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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