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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04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此即著作人「散布權」之規範,故本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係指以無償或有償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不包含出租或出借等非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者(本局電子郵件1100525b參照)。至擅自出租或明知為盜版品而出借之散布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本法第29條參照),或視為侵害著作權(本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參照),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本法第88條、第92條、第93條參照),併此說明。

二、 如您尚有其他著作權疑義,本局相關著作權解釋已刊登上網,歡迎至本局網站之「解釋資料檢索」(路徑: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輸入令函要旨(關鍵字)或條文即可查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00804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