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514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由於貴學院製作網頁互動式、錄轉製語音串流之數位課程並上傳網路供公眾學習,可能…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由於貴學院製作網頁互動式、錄轉製語音串流之數位課程並上傳網路供公眾學習,可能涉及利用不同種類(如語文、音樂、錄音、視聽、美術、圖形等)之著作,及重製、改作、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而上述利用之權利係由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此,貴學院究應取得何種權利之授權及授權範圍?應視貴學院個別課程之實際需要與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約定而定,非本局所能判斷,尚請見諒。
二、又為尊重創作人之權益,同時兼顧機關之公務需求,建議貴學院得視各項課程個案利用之實際需求,就授權之範圍與著作財產權人為衡平之約定,未必一律要求取得不限地域、時間、次數之使用權利。檢附本局今年5月修正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供參考。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7至第11款、第22條、第24條至第26條之1、第28條、第37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