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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506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及第93條規定,若明知而輸入或銷售載有「匯集侵權內容網址連結(超連結)之電腦程式」之機上盒,或指導、協助、預設路徑供公眾安裝該等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均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須負民、刑事責任。詳細內容請參…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及第93條規定,若明知而輸入或銷售載有「匯集侵權內容網址連結(超連結)之電腦程式」之機上盒,或指導、協助、預設路徑供公眾安裝該等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均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須負民、刑事責任。詳細內容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Q&A」(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如何提出檢舉告發及有無檢舉獎金一節,請洽詢內政部警政署(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但須向您說明的是,違反上述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刑事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00506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一、 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及第93條規定,若明知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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