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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504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販賣盜版光碟不僅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且為公訴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00條參照),故不可任意將回收廠廢棄、含著作內容(如:硬體軟件、電影、音樂或其他自行燒錄內容)之光碟予以上網拍賣,販賣者會有構成侵…

令函要旨

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販賣盜版光碟不僅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且為公訴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00條參照),故不可任意將回收廠廢棄、含著作內容(如:硬體軟件、電影、音樂或其他自行燒錄內容)之光碟予以上網拍賣,販賣者會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此尚與買家購買後利用該光碟之用途、目的無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00504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發布,要旨: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販賣盜版光碟不僅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有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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