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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11c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一、有關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除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著作若已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除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著作若已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反之,若相關著作仍處於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皆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二、來信所詢本法第32條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本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係對於不是眾所周知的別名(如筆名、藝名)著作或不具名的著作,因一般人無從知悉作者的生存與死亡期間,難以適用本法第30條保護作者終身加死亡後50年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規定,而特別規定此類著作以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作為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二)又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因已可確定其身分,並無上述難以查明之情形,故不適用本條第1項規定,例如知名作家古龍(本名熊耀華),一般人皆可從開放之資訊(例如維基百科網站)中獲悉,其已於西元1985年去世,故其著作之保護期間,可逕依著作權法第30條的規定計算,存續死亡後50年,即保護至西元2035年年底止,而非以同條第1項規定計算。

三、綜上,有關您所收藏武俠小說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應視作者之別名是否為眾所周知,來決定適用本法第32條第1項或第30條之規定;如未逾保護期間,而您欲作成電子書發行,則仍應取得「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授權。另若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仍不知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仍不知其所在,以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情請參見本局網頁「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四、著作權屬私權,個案是否為本法保護之對象及有無侵害著作權等情形,仍須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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