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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309b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 (著作權登記制度於民國87年已廢止),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 (著作權登記制度於民國87年已廢止),先予說明。

二、據了解,所謂「TITLE SEARCH」係指對產權狀況進行調查,以確定該權利有無瑕疵,並在此基礎上製作該權利狀況的概要說明。故如貴公司發行之電影有使用到我國音樂或錄音著作,建議您逕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音樂著作)、電話: 0905-527-616、E-mail: [email protected]及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錄音著作)、電話: (02)2718-8818、E-mail: [email protected]或各唱片公司了解著作權利歸屬問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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