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105
要旨
一、自91年1月1日我國加入WTO後,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
令函要旨
一、自91年1月1日我國加入WTO後,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且依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規定,對於我國加入WTO之前未保護之所有WTO會員之著作,除該著作先前(1)曾被保護;(2)已成為公共所有;(3)成為公共所有係因先前被賦予之保護期間屆滿之三項併存條件時,不須回溯保護外,只要在源流國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且依我國著作權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者,即納入保護,合先說明。
二、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為WTO會員體,故來函所詢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之著作,依上述說明,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依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尚未屆滿者,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