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216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第23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第23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故公開口述權為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如於公開場所對不特定公眾朗讀他人書籍之內容,即涉及公開口述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始為合法。

二、所詢消費者購買電子書後,自行使用siri或google助理朗讀該電子書,是否亦違反公開口述權一事,該消費者如係為自己收聽之目的,或在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的範圍內使用軟體程式的朗讀功能時,依前述著作權法規定,因消費者並未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不涉及「公開口述」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並無侵害公開口述權之疑慮。

三、如消費者主要目的係供自己聆聽,雖於公眾場合使用朗讀服務而可能涉及公開口述,惟該等利用行為如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利甚微或發生市場替代效果相當有限,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個案審酌判斷,似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惟仍須個案判斷。

四、因著作權屬於私權,上述有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912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