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013
要旨
市場上電腦伴唱機製造商於製造伴唱機時,對於所灌錄歌曲及MV,應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重製」授權,包括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原聲部分)及視聽著作(MV)之重製權,方得於市場合法銷售,故購買電腦伴唱機時,建議您先取…
令函要旨
市場上電腦伴唱機製造商於製造伴唱機時,對於所灌錄歌曲及MV,應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重製」授權,包括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原聲部分)及視聽著作(MV)之重製權,方得於市場合法銷售,故購買電腦伴唱機時,建議您先取得該製造商之保證書,保證該機器中之歌曲及MV重製權係屬合法來源,方能安心使用。
至於購買後若欲灌錄新歌,則需由購買該伴唱機之利用人另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取得重製授權,方能灌錄新增的歌曲;如自行灌錄來源不明的歌曲,將會涉及重製權的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另伴唱機如於公開場所提供民眾點唱,將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應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利用之授權,相關授權資訊,可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其他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議題之詳細說明,可參考本局「里民、社區活動中心、發展協會等非營利場所電腦伴唱機著作權相關說明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