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926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所詢外國公司已結束營業,光碟燒錄販賣其軟體是否仍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所詢外國公司已結束營業,光碟燒錄販賣其軟體是否仍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一、 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自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又您來信所述「外國公司結束營業」所指具體情形尚非明確(前以電郵與您聯繫,尚未接獲您回復),由於結束營業是否因此該公司之法人格消滅,或著作財產權另行讓與,個案情況多所不同,尚難判斷。除非是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或該公司法人格消滅,且原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均未移轉,而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情形,則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才會消滅。

二、 如將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燒錄至光碟並加以販賣或贈送,涉及該著作之「重製」、「散布」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涉犯本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第91條第3項之罪,依本法第100條但書規定,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檢調機關不待告訴人提出告訴,即得依法偵查、追訴。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90926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所詢外國公司已結束營業,光碟燒錄販賣其軟體是否仍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