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926
要旨
所詢外國公司已結束營業,光碟燒錄販賣其軟體是否仍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所詢外國公司已結束營業,光碟燒錄販賣其軟體是否仍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一、 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自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又您來信所述「外國公司結束營業」所指具體情形尚非明確(前以電郵與您聯繫,尚未接獲您回復),由於結束營業是否因此該公司之法人格消滅,或著作財產權另行讓與,個案情況多所不同,尚難判斷。除非是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或該公司法人格消滅,且原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均未移轉,而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情形,則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才會消滅。
二、 如將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燒錄至光碟並加以販賣或贈送,涉及該著作之「重製」、「散布」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涉犯本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第91條第3項之罪,依本法第100條但書規定,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檢調機關不待告訴人提出告訴,即得依法偵查、追訴。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