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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907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犯罪行為(如所詢違反本法第87條第8…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犯罪行為(如所詢違反本法第87條第8款之刑事責任規定在第93條)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能完成訴追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90907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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