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907
要旨
按著作權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並於其授權利用範圍內加以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並於其授權利用範圍內加以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目前市面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考量市場利用情形不同而有不同之授權條件,故將其合法重製之電腦軟體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版本於市場行銷,利用人應依其取得授權方式利用之(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等)。所詢購買商業軟體(個人版),是否可以於員工公司的電腦使用?以及公司版本可否用於個人家中?皆應視該電腦軟體程式之授權範圍決定,建議您先參閱該軟體上所載之授權契約內容,確認授權利用範圍再行利用,否則可能因違反「使用者授權合約書」而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又對於授權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此種情形推定著作財產權人未為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
另外所詢「商業使用」為何?以及如何確認軟體授權等問題,因每一種電腦軟體之授權條件皆不相同,並無通用之判斷方式,如果您無法確切知悉所獲得的授權範圍,建議您洽著作財產權人瞭解釐清,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