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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610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犯罪行為(如所詢違反第87條第7款或第8款之刑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犯罪行為(如所詢違反第87條第7款或第8款之刑事責任第93條)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復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爰此,您若欲提出刑事告訴,必須於知悉侵權之行為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90610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一、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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