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20
要旨
一、所詢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發行的九年一貫教科書及其音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書籍)或音樂、錄音著作(音檔)。如在廣播電台中口述該教科書內容或…
令函要旨
一、所詢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發行的九年一貫教科書及其音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書籍)或音樂、錄音著作(音檔)。如在廣播電台中口述該教科書內容或播放其音檔,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公開播送」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二、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依您來函所附資料顯示,該教科書係以「創用CC」授權條款標示授權範圍(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因此您只要以符合該授權範圍的方式利用,即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您仍有疑慮,建議可電洽該教科書發行單位─教育部或原住民族委員會釐清。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16條、第24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