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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27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一、 行為人如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僅有民事責任(因著作權屬私權,民事訴訟之提起係由權利人決定),而無刑事責任,故不生違反本規定是否屬告訴乃論之問題。

令函要旨

一、 行為人如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僅有民事責任(因著作權屬私權,民事訴訟之提起係由權利人決定),而無刑事責任,故不生違反本規定是否屬告訴乃論之問題。

二、 惟須提醒,行為人(輸入者)違反上述規定而輸入後,該等輸入書籍就不是「合法重製物」,不能主張本法第59條之1「散布權耗盡原則」,故如再將該等非法輸入的書籍轉售或贈送,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人「散布權」之侵害,該轉售或贈與之人則要負民、刑事責任。又依本法第100條規定,此部分之刑事責任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由該書籍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依法予以訴追。

三、 以上說明,詳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60316a、電子郵件1050519。惟因著作權屬私權,具體個案上是否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有無構成散布權之侵害?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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