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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421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所詢欲於日本營運網路書店(書籍係向日本中盤書商及出版社進貨),向台灣民眾販售日文書籍,台灣民眾購買時是否有牴觸真品平行輸入一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所詢欲於日本營運網路書店(書籍係向日本中盤書商及出版社進貨),向台灣民眾販售日文書籍,台灣民眾購買時是否有牴觸真品平行輸入一節,說明如下: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二、 依您所述,日本網路書店所銷售書籍通常應為正版(非盜版品),我國民眾於該網路書店購買書籍至我國,可能涉及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問題,本規定規範之對象為輸入之行為人,因此除「購買者」(即輸入者)於符合本法第87條之1所定例外情形外(例如: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否則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將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有民事責任。因此,建議您提醒從日本購買而輸入我國的購買者,其輸入須符合上述例外之情形,否則會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

三、 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併檢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規定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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