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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22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書籍之封面可能包含繪畫與照片,該等繪畫、照片及書籍內的經典文句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拍攝成照片並上傳網路,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權問題。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拍攝書籍的封面及經典句子係供您撰寫閱讀心得的參證或註釋之用,且能夠與您撰寫的閱讀心得內容加以區別,則上開「引用」(即重製)行為得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著作權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檢附本局107.9.11電子郵件1070911b解釋供參)。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第52條、第64條及第65條之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9022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