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206b
要旨
一、依來信所述,若該侵權內容並非販售OTT機上盒業者上傳,但業者如果知悉所販售的OTT機上盒所連結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此外,我國已於去(108)年5月1日…
令函要旨
一、依來信所述,若該侵權內容並非販售OTT機上盒業者上傳,但業者如果知悉所販售的OTT機上盒所連結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此外,我國已於去(108)年5月1日公布施行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因此業者製造、輸入或銷售載之設備或器材載有可以匯集連結侵權內容的電腦程式,且業者受有利益,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例如:業者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請參考附件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後之相關問題)。另外,針對新法通過,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已公布數款非法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名單,敬請洽詢該協會網站。
二、由於上開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或知悉所連結的內容侵害著作財產權為前提,始有構成違反著作權法,惟依來信所述,若業者僅知悉有版權爭議者,尚不致構成上述規定之違反,惟為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建議您暫不連結已知有版權爭議之內容為宜。
三、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