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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14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一、動漫、繪本之人物角色造型,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重製或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所要表達的思…

令函要旨

一、動漫、繪本之人物角色造型,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重製或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所要表達的思想、概念、原理、發現,因此如果所詢畢業製作3D動畫之角色形象及定位係自行創作,而非對繪本角色具體表達(即外觀)之抄襲,縱係基於相似之概念,則不涉及「重製」及「改作」之行為,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51104f號解釋)

二、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畢業創作是否屬自行創作?有無「重製」及「改作」他人所創作之人物角色?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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