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08b
要旨
一、所詢貴單位辦理「合唱比賽」,主要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除有主張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另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貴單位辦理「合唱比賽」,主要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除有主張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另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參賽隊伍得獎與否都有獎金一事,已涉及「公開演出」之對價,屬「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之情形,縱符合其他要件,仍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合先敘明。
二、關於所詢問題回復如下附表:
問題本局說明
1.參賽隊伍應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除此之外,參賽隊伍需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嗎?
2.若參賽隊伍採取現場伴奏、演唱,需取得什麼著作權授權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