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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001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其規定為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該條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即得依本法受保護;但如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且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則關於其著作權之保護應依該特別之條約或協定定之。故本法第4條所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其規定為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該條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即得依本法受保護;但如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且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則關於其著作權之保護應依該特別之條約或協定定之。故本法第4條所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係指該條但書「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之情形。二、另您詢問是否所有條約或協定均需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才有效等問題,因涉及條約、協定之締結程序及法律效力等節,建議您進一步洽詢外交部(02-2348-2999)了解。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81001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其規定為外國人之著作如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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