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001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其規定為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該條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即得依本法受保護;但如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且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則關於其著作權之保護應依該特別之條約或協定定之。故本法第4條所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其規定為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該條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即得依本法受保護;但如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且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則關於其著作權之保護應依該特別之條約或協定定之。故本法第4條所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係指該條但書「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之情形。二、另您詢問是否所有條約或協定均需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才有效等問題,因涉及條約、協定之締結程序及法律效力等節,建議您進一步洽詢外交部(02-2348-2999)了解。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8100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