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001
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其規定為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該條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即得依本法受保護;但如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且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則關於其著作權之保護應依該特別之條約或協定定之。故本法第4條所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其規定為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該條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即得依本法受保護;但如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且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則關於其著作權之保護應依該特別之條約或協定定之。故本法第4條所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係指該條但書「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之情形。二、另您詢問是否所有條約或協定均需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才有效等問題,因涉及條約、協定之締結程序及法律效力等節,建議您進一步洽詢外交部(02-2348-2999)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