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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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著作人格權係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亦即受到永久保護(例如仍須表示著作人之姓名、不得為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不當改變,本法第1…
令函要旨
一、所詢著作人格權係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亦即受到永久保護(例如仍須表示著作人之姓名、不得為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不當改變,本法第15至17條參照)。因此,如您改編望春風之曲部分,而有利用原曲,仍須表示原曲著作人之姓名。
二、依本法規定,詞或曲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詞、曲都是獨立受保護之音樂著作,故您將歌曲自行填寫新詞,如新歌詞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著作您本身即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將新詞放入影片中,至於影片中放入望春風之曲部分,由於已成公共財,自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