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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924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一、您來信所附之附件似為在電影院內拍攝上映中影片之畫面,依著作權法規定,拍攝、錄音或錄影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屬「重製」的行為,若後續再將該拍攝的電影內容上傳至網路提供公眾觀看,則屬於「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附之附件似為在電影院內拍攝上映中影片之畫面,依著作權法規定,拍攝、錄音或錄影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屬「重製」的行為,若後續再將該拍攝的電影內容上傳至網路提供公眾觀看,則屬於「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如來信所述電影拍照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恐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您確實發現他人的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會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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