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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830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而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則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二、所詢問題1,欲利用他人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本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方可合法使用,又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規定,請參考上述說明。至於利用人主張圖片或影片是別人給的,其為誤用之情形,涉及提供者有無授權他人利用之權限、利用人是否於約定授權範圍內利用、利用人是否具有故意等節,屬舉證與事實認定問題,如發生爭議,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審認之。

三、所詢問題2,如A公司僅為某圖片的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除非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A公司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否則A公司無權授權予B公司利用。B公司如需利用該圖片,除有符合上述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須負民、刑事責任。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有無取得授權及是否具有故意、是否構成侵害等節,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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