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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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1、3項參照),先予說明。
二、來函所詢某影像公司(乙方)因製作紀錄片所需,請鈞院授權其利用(包括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等)鈞院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依來函所附「影音資料授權書」,第六點「讓與及再授權之禁止」載明非經甲方(即鈞院)同意,乙方(即被授權人)不得將本授權標的讓與或再轉授(權)第三人。據上說明,廠商所完成之影片,後續第三人(如公視等電視台)如需公開播送,仍應洽詢鈞院取得授權,蓋廠商並無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之權利。依來文意旨,為利公視後續利用,建議第六點可修改同意乙方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並明定得再授權第三人為誰,及其利用之範圍(例如:於乙方所獲授權範圍內利用)。
三、另有關欲限制所授權之影像片段僅供非商業性用途一節,通常係指被授權人不得利用該影片進行販售或收費等營利行為。至該廠商因受機關委託製作,其所獲得之對價或報酬,與該影片完成後是否為商業、營利用途無涉,併予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