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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515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爰此,所詢雖於臺灣取得專屬授權,是否代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全球無限制之利…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爰此,所詢雖於臺灣取得專屬授權,是否代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全球無限制之利用,仍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故您應洽合約之當事人,釐清授權利用範圍,以避免後續發生爭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80515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發布,要旨: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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