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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416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該著作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則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一…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該著作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則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一般人可自由利用之,先予說明。

二、所詢兒歌《棉衣》之詞曲創作者,本局查無相關資訊。建議您可以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網址: http://www.mpa-taipei.org.tw;電話:0905-527-616;Email: [email protected])或台北音樂教育學會(網址: http://www.taipeimusic.org.tw;Email: [email protected] )洽詢所欲利用兒歌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80416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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