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308c
要旨
一、所詢貴館民國(下同)45年至59年間出版之系列叢書,是否已超過著作權之保護年限一節,經108年3月5日電洽瞭解,該系列叢書均係貴館當時聘請外部學者專家撰寫,並約定以撰寫之專家學者為著作人,同時將著作財產權讓與貴館,足徵各該叢書(語文著作…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貴館民國(下同)45年至59年間出版之系列叢書,是否已超過著作權之保護年限一節,經108年3月5日電洽瞭解,該系列叢書均係貴館當時聘請外部學者專家撰寫,並約定以撰寫之專家學者為著作人,同時將著作財產權讓與貴館,足徵各該叢書(語文著作)係屬自然人著作(38年、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參照),先予澄明。
二、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自然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惟我國著作權法歷經多次修正,著作權保護期間及是否辦理註冊之規定,迭有不同(詳參本局101年1月31日電子郵件1010131,如附件)。是以,所詢45年至59年出版之系列叢書其保護期間,須以個案何時出版發行?有無辦理著作權註冊等事實資料,據以研判。依其情形分述如下:
(一) 前揭叢書如係於74年7月11日前已完成著作權註冊,或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且發行未滿20年(即在54年7月10日以後發行者),依據79年1月24日著作權法第5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其保護期間於74年著作權法修正施行時仍在存續中者(即依53年舊法,保護期間為著作人死亡後30年),依79年舊法所定期間計算,自最初發行日起算30年,保護期間即屆滿,不受保護。
(二) 如至74年7月11日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且發行滿20年,屬「未受歷次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現行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規定,應適用同法計算其保護期間,即著作人死亡如未逾50年,則受現行法保護,如已逾50年(以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則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參照)。
三、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後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例如仍須表示原作者之姓名),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包括重製、散布、改作等等)。反之,如所詢叢書尚未逾著作權保護期間者,貴館仍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授權他人利用。
四、有關自由利用出版後之版權頁如何標示(如出版單位、年份、著作人姓名等資訊),主要是利於出版管理,著作權法並無特別規定,縱未標示,對該書是否仍具有著作權(或為公共財產)不生影響。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計算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