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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86850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是否得以利用人並未取得合法重製之授權,拒絕授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是否得以利用人並未取得合法重製之授權,拒絕授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12月26日(107)音和字第02083號函。

二、有關旨揭所詢一事,本局業於107年11月16日以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函復(諒達),茲簡述如下:

(一)查貴會成立宗旨及法定任務為積極與利用人訂立授權契約,推廣音樂著作之利用,於利用人申請授權時,應積極受理並授權,貴會之管理範圍僅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三種權利,並未包括重製權,利用人另是否有取得重製授權之必要,應與貴會之授權無關。又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4條規定,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條件授權之,如任意拒絕授權,利用人仍可於利用前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

(二)揆諸集管條例立法意旨,如僅因利用人未取得合法重製之授權而於其管理範圍內拒絕授權時,恐有違反集管條例相關規定,而集管團體如發生違反集管條例規定之情事,得令集管團體限期改正,不改正,則依集管條例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處理,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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