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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7698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來函詢問香港法人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來函詢問香港法人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7年11月13日經緯(107)靜字第021號函。

二、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前,對於香港居民或法人著作之保護範圍原為:

(一)79年8月1日以後完成之香港居民或法人之著作;

(二)79年8月1日之前未發行之香港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合先敘明。

三、自91年1月1日我國加入WTO後,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且依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規定,對於我國加入WTO之前未保護之所有WTO會員之著作,除該著作先前(1)曾被保護;(2)已成為公共所有;(3)成為公共所有係因先前被賦予之保護期間屆滿之故三項併存條件時,不須回溯保護外(立法理由參照),只要在源流國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且依我國著作權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尚未屆滿者,即納入保護。

四、按香港對於79年8月1日前之我國國民著作即有保護,故來函所詢自78年8月9日起撤銷核准香港地區法人之著作權註冊之處分後,於我國是否仍享有著作權法保護一節,依上開說明三,如旨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依香港版權條例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尚未屆滿者,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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