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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11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一、按專利法之本旨為鼓勵技術流通,促進科技發展,避免重複投入研發,故專利法第113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令函要旨

一、按專利法之本旨為鼓勵技術流通,促進科技發展,避免重複投入研發,故專利法第113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二、承上,新型專利之公告係屬依法令之行為,本局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且公告後任何人認有不應准予新型專利之情事,得依專利法第119條提起舉發,本局將審查舉發人及專利權人所提證據、答辯,而為舉發審定,當事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應循行政救濟管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所詢有關本局與經濟部之關係有無著作權法第101條之適用情形,因著作權法101條須以被告(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之行為,確已成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其前提要件,其法人或自然人始生連帶處罰之可能(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刑事判決),本局依專利法規定之公告既屬依法令之行為,應無著作權法第101條之適用餘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7111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發布,要旨:一、按專利法之本旨為鼓勵技術流通,促進科技發展,避免重複投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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