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114
要旨
一、按專利法之本旨為鼓勵技術流通,促進科技發展,避免重複投入研發,故專利法第113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令函要旨
一、按專利法之本旨為鼓勵技術流通,促進科技發展,避免重複投入研發,故專利法第113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二、承上,新型專利之公告係屬依法令之行為,本局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且公告後任何人認有不應准予新型專利之情事,得依專利法第119條提起舉發,本局將審查舉發人及專利權人所提證據、答辯,而為舉發審定,當事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應循行政救濟管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所詢有關本局與經濟部之關係有無著作權法第101條之適用情形,因著作權法101條須以被告(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之行為,確已成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其前提要件,其法人或自然人始生連帶處罰之可能(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刑事判決),本局依專利法規定之公告既屬依法令之行為,應無著作權法第101條之適用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