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08
要旨
一、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利用人與著作權人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訂定授權利用之內容與範圍(如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等),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令函要旨
一、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利用人與著作權人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訂定授權利用之內容與範圍(如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等),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二、故所詢邀請專家學者為貴學院撰寫各項訓練教材之授權書內容,只要能達到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意思之合意即可。經檢視,貴學院就課程教材之利用範圍包括印製紙本刊物及置於網路供下載,惟授權利用之權能範圍未及於「公開傳輸」(上傳網路)、「散布」(刊物發行),且未訂定授權之時間、地域等,建議補充前述利用方式及授權範圍,以資明確。
三、另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但得約定不行使(參照著作權法第21條),因此,如授權書內未約定著作人格權不行使,被授權人後續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須一併注意有無侵害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著作人格權之問題,併予提醒。另本局網站亦有「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範例,歡迎參考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