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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828b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一、有關所詢之「青春嶺」歌曲,經查維基百科之資料顯示,係由蘇桐(生卒年代為1910年-1974年)作曲、陳達儒 (生卒年代1917年-1992年) 作詞。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之「青春嶺」歌曲,經查維基百科之資料顯示,係由蘇桐(生卒年代為1910年-1974年)作曲、陳達儒 (生卒年代1917年-1992年) 作詞。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故所詢「青春嶺」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公司將於12月份舉辦演唱會,將安排「青春嶺」之演出,可能涉及著作的公開演出(現場演唱)、重製(錄製)以及後續的公開播送(電視或廣播的播出)或公開傳輸(網路傳播)等,此等著作行為原則上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建議您除了MUST及ACMA外,亦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詢問,或可與蘇桐與陳達儒之繼承人洽詢。

三、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並需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本局再查證後,符合規定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請參考我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相關規定。此外,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因須踐行查證程序而有相當之時程耗費問題,且須繳納規費(每一著作新臺幣5,000元,詞、曲各為一著作),併予說明。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6條-1、第30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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