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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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請參考本法第15至17條),且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請參考本法第21條),但…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請參考本法第15至17條),且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請參考本法第21條),但得與利用人約定不行使;著作財產權則包含了著作的有形利用(如重製、散布)及無形利用(如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利(請參考本法第22至29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轉讓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請參考本法第36至37條),合先敘明。
二、來函所詢公立高中於週會時間對全校學生播放電影,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以外,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貴校如僅於某次週會播放電影,而非例行性播放,且符合上述要件及屬於特定之活動,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因電影具有放映週期之市場特性,如各機關學校均以此方式播放電影,恐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市場產生影響,故本局建議各機關視所辦理活動之性質,儘量選擇播放公播版之影片,以達到鼓勵創作,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
四、至於著作人格權部分,如播放之電影屬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未刪剪著作人姓名表示之片段及未改變影片內容至損害著作人名譽,即無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虞。
五、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