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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12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匿名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應如何計算一節,依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及34條規定,不具名著作及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其存續期間皆為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惟若可證明不具名著作之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其著作財產權即告消滅(著…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匿名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應如何計算一節,依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及34條規定,不具名著作及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其存續期間皆為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惟若可證明不具名著作之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其著作財產權即告消滅(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但書);或攝影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34條第2項準用第33條但書);若為不具名之攝影著作,且遲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應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屆滿?或自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屆滿?為保護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宜依個案情形判斷,優先適用保護期間屆滿在後之條文。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二、所詢問題二,法人為著作人之錄音著作其存續期間應如何計算一節,依著作權法第33條及34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與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皆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且法人為著作人之錄音著作,如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均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3條但書及同法第34條第2項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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