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07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契約關係,授權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悉由雙方當事人…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契約關係,授權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先予敘明。
二、來函所詢您透過互惠方式,免費為店家設計logo並以該作品作為收益的情形,如擔心作品授權範圍未臻明確,為避免後續利用著作之爭議,建議您可以簽訂書面契約,明定授權店家利用著作之方式、範圍及店家得否轉授權予第三人等情形,以保障自身的權益。檢附本局製作之「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及使用說明」供參。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具體個案就著作權之歸屬有無約定?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