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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04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的人,享有該著作的著作權,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的人,享有該著作的著作權,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權利)則是可以分別轉讓、授權予他人,一旦作者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後,作者即喪失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又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是以,畫作之購買者(老師)可能僅取得該畫作物之「所有權」,不一定取得上述之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所詢您欲利用學生之美術作品已被老師買下,應先瞭解老師取得的是著作物的所有權,還是著作財產權?若學生已將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轉讓給老師,則該學生已非著作財產權人,由老師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各項專有權利,您欲進行重製、散布(印刷發送)等著作利用行為,應取得老師(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惟仍須注意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如:應標示著作人(學生)姓名)。反之,老師如僅取得著作物的所有權,則著作財產權仍屬學生所有,前述著作之利用應取得學生的同意或授權。

三、有關授權契約之範本可參考本局網站說明「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之範例 (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契約範本及相關說明),又著作權屬於私權,授權範圍係依當事人間之約定,因此適用時可考量個案實際需要予以增刪。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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