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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504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一、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又授權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係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重複授權,甚至連著作財產權人自己在該…

令函要旨

一、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又授權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係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重複授權,甚至連著作財產權人自己在該授權範圍內亦不得自行利用,亦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之範圍內(即上述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包括民、刑事訴訟)。至於「非專屬授權」則指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型態,最重要的特色在於同時可能有許多的被授權人存在,且被授權人原則上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

二、所詢問題關於”Exclusive License”是否為著作權法所稱之專屬授權一節,涉及民事契約法律關係及契約約定當時之真意等,其實際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是否指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尚非本局所能判斷,建議先洽對方釐清契約內容,或另詢律師等專業人員意見,以維護您的權益,本局歉難提供意見。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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