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322
要旨
一、我國於91年1月1日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另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換言之,由於日…
令函要旨
一、我國於91年1月1日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另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換言之,由於日本為WTO會員,因此其國民著作在我國是受保護的。另著作權保護為「屬地主義」,若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台灣,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
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4條、35條規定,攝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所詢1910年讀賣新聞照片是否可使用一事,由於其公開發表超過50年,因此已成為公共財,不受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