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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116b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一、來信所詢問題1部分,按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問題1部分,按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如您確實為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6章及第7章規定,享有民事或刑事救濟之權利。

二、所詢問題2部分,著作利用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及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一事,因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對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侵權行為發生地而定,如發生在我國,自應適用我國法律並在我國境內提起救濟;反之,對著作的侵權行為如係於我國境外時,則是否構成侵權,自應依該侵權行為地之法律定之並在當地提起救濟。

三、所詢問題3部分,來信所述之文字內容,若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至於相關內容如有違反其他法規,則係依各該法規處理,與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規定核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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