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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109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著作權法對此設有例外規定,亦即若著作之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著作權法對此設有例外規定,亦即若著作之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滿足「每次每一著作僅一份」者,則此輸入行為即為著作權法所容許(參照著作權法第87之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藉由此種方式輸入之物亦為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人得予以賣出而不會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因此所詢將從國外購買之正版CD、書籍以個人二手商品放在網路上販賣,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如符合上述情形之輸入,則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其他輸入情形,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其輸入行為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如果將違反前述規定輸入的重製物上網拍賣,則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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