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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011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一、由於「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利用行為,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因此自行將節目轉成Cable或網路訊號分送到各個房間所為之「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即便沒有額外收費,也必…

令函要旨

一、由於「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利用行為,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因此自行將節目轉成Cable或網路訊號分送到各個房間所為之「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即便沒有額外收費,也必須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屬合法利用。

二、又上述利用情形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者,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需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恐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觸法。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構成侵權行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61011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一、由於「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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