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011b
要旨
一、由於「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利用行為,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因此自行將節目轉成Cable或網路訊號分送到各個房間所為之「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即便沒有額外收費,也必…
令函要旨
一、由於「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利用行為,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因此自行將節目轉成Cable或網路訊號分送到各個房間所為之「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即便沒有額外收費,也必須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屬合法利用。
二、又上述利用情形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者,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需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恐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觸法。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構成侵權行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