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011b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一、由於「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利用行為,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因此自行將節目轉成Cable或網路訊號分送到各個房間所為之「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即便沒有額外收費,也必…

令函要旨

一、由於「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利用行為,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因此自行將節目轉成Cable或網路訊號分送到各個房間所為之「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即便沒有額外收費,也必須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屬合法利用。

二、又上述利用情形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者,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需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恐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觸法。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構成侵權行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61011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