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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82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一、所詢在網路上販售補習班講義原件,是否不該當著作權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條規定一節,由於您的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散布」之利用行為,而著作權法第19條係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之相關規定,因此兩者較無關聯;又著作權法並無第19條之1之規定,先予說…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網路上販售補習班講義原件,是否不該當著作權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條規定一節,由於您的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散布」之利用行為,而著作權法第19條係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之相關規定,因此兩者較無關聯;又著作權法並無第19條之1之規定,先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因此只要您欲在網路上販售之「補習班講義」係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6082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發布,要旨:一、所詢在網路上販售補習班講義原件,是否不該當著作權法第1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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