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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51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一、圖書館提供小包廂視聽室予讀者觀賞影片是否須使用公播版之疑義,如該視聽室屬開放空間,「任何不特定人」都可利用該等空間欣賞借來的視聽著作者,則該等視聽室仍屬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因而圖書館仍涉及向公眾傳達視聽著作之內容,而屬著作權法規定之「…

令函要旨

一、圖書館提供小包廂視聽室予讀者觀賞影片是否須使用公播版之疑義,如該視聽室屬開放空間,「任何不特定人」都可利用該等空間欣賞借來的視聽著作者,則該等視聽室仍屬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因而圖書館仍涉及向公眾傳達視聽著作之內容,而屬著作權法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2項、第25條規定),圖書館如要提供家用版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公開上映之公播版視聽著作,始能於前述視聽室播放。另有關公播版影片授權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資料之說明(首頁 > 著作權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介紹> 公播版影片著作權)。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6051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一、圖書館提供小包廂視聽室予讀者觀賞影片是否須使用公播版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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