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512
要旨
一、圖書館提供小包廂視聽室予讀者觀賞影片是否須使用公播版之疑義,如該視聽室屬開放空間,「任何不特定人」都可利用該等空間欣賞借來的視聽著作者,則該等視聽室仍屬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因而圖書館仍涉及向公眾傳達視聽著作之內容,而屬著作權法規定之「…
令函要旨
一、圖書館提供小包廂視聽室予讀者觀賞影片是否須使用公播版之疑義,如該視聽室屬開放空間,「任何不特定人」都可利用該等空間欣賞借來的視聽著作者,則該等視聽室仍屬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因而圖書館仍涉及向公眾傳達視聽著作之內容,而屬著作權法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2項、第25條規定),圖書館如要提供家用版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公開上映之公播版視聽著作,始能於前述視聽室播放。另有關公播版影片授權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資料之說明(首頁 > 著作權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介紹> 公播版影片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