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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419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錄音或錄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電影屬「重製」行為,將該電影內容放置於網路提供公眾觀看則屬「公開傳輸」行為,因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錄音或錄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電影屬「重製」行為,將該電影內容放置於網路提供公眾觀看則屬「公開傳輸」行為,因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所詢民眾於影城偷拍剛上映之電影並放上臉書公開觀看一事,依前述說明,應取得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然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您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會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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